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防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2. 前項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格證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管理權人應於服勤人員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