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1-1 條
- 1.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
- 2.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始得附加防焰標示;其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主管機關得就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實施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4.第一項所定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證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註銷、延展、防焰標示之規格、附加方式、申領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註銷、停止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防焰標示製作及核(換)發、第二項所定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各該機構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6.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專業機構及試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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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1-1條規定了關於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的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的程序。此外,還明確了該機構應具備的相關資格、程序、審核方式等規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需要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防焰性能認證申請資格、程序等辦法。至於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消防法規概要第六十五題等試題,其中涉及到防焰物品的定義與範圍,需要參考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的相關規定。 這是根據上述提供的法律文件來給出的解釋,並無法確保這是最新的法律規定,因此在確定法律解釋時應該參考最新的官方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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