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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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