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1 條
- 1.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2.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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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根據此條款,高於11層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該使用具有防火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防火物品。這些物品或其材料如果沒有附有防火標示,則不得進行銷售和陳列。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消防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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