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0 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
-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 2.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
- 3.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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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的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在建築物開工前,消防機關必須審查圖說的完整性和符合消防法規的程度。 此外,根據建築法第34條之一的規定,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申請預審事項,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與消防機關一同進行預審審查。這表示在申請建築物時,主管建築機關和消防機關應該共同審查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項目。 此外,當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為其他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與消防機關一同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這表示當建築物的使用方式發生變更時,主管建築機關和消防機關應該一起審查新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符合法規並能保護公眾的安全。透過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可以確保建築物在開工前、申請預審時以及變更使用時都符合相關的消防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1. 台灣行政院公報,消防法第10條,立法日期:2017年6月1日,取自:https://tw.moj.gov.tw/LawVerFront/LawContent.aspx?id=FL002553 2. 台灣行政院公報,建築法第34條之一,立法日期:2019年12月18日,取自:https://tw.moj.gov.tw/LawVerFront/LawContent.aspx?id=FL02784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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