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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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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0 條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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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公眾
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依建築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
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
非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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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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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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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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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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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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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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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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