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0 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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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的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在建築物開工前,消防機關必須審查圖說的完整性和符合消防法規的程度。 此外,根據建築法第34條之一的規定,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申請預審事項,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與消防機關一同進行預審審查。這表示在申請建築物時,主管建築機關和消防機關應該共同審查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項目。 此外,當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為其他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與消防機關一同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這表示當建築物的使用方式發生變更時,主管建築機關和消防機關應該一起審查新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公眾名詞
- 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
- 非名詞
- 建築法 第 34-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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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