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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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 2.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 3.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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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是建造執照預審制度,起造人可在正式申請前先請主管機關預審,審定合格後六個月內申請建照應予認可。
Q · 建照還沒申請,可以先確認設計過不過嗎?
可以,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的預審就是做這個
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起造人在正式申請建造執照前,可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檢附圖樣並繳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審查時特別著重結構安全。預審審定合格後,須在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對審定事項「應予認可」——這是法律拘束力,不是參考意見。複雜或位於敏感區位的案件,預審能在送件前先釐清法令疑義,避免反覆退件。
白話解讀
在正式申請建造執照之前,其實還有一道隱藏的關卡可以先打。第34條之1的預審制度允許起造人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檢附圖樣,請主管機關預先審查。這道工具大部分人不知道,但對複雜案件來說它就是省下幾個月的關鍵。預審通過後6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應予認可」,這不是參考意見而是法律拘束力。山坡地、保護區邊緣、特殊結構、有設計疑義的案件,預審能避免送件後被退三次的悲劇。多數建築師懶得提這個工具因為要多收一筆費用,但對起造人來說,預審的成本遠低於反覆退件浪費的時間。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為建造執照的事前預審制度,賦予起造人在正式申請建照前,先就建築相關事項申請主管機關預為審查的權利;經審定合格者,於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照時,主管機關就審定事項應予認可,使預審結果具法律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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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審通過後,正式申請真的就會過嗎?
預審通過的事項,第二項明文規定「應予認可」,具法律拘束力。但必須在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超過就失效;且預審只就列舉事項審查,未列到的部分正式申請時仍可能有爭議。內行人提示:預審通過後拖到第七個月才申請,審定結果歸零,案子要從頭來,所以通過後應立即啟動正式申請。
Q2預審需要多久?費用多少?
由內政部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建造執照預審辦法」規定,預審期間通常比正式建照審查長一些,費用依案件複雜度分級收取。內行人提示:預審不是免費,但比反覆退件便宜很多——複雜案件直接送件可能退三到五次,每次補件都要付建築師重畫費用,預審能把成本壓縮到一次。
Q3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是什麼?
建造執照的事前預審制度,起造人可在正式申請建照前先請主管機關預審並取得拘束力。
Q4什麼是建照預審的「應予認可」?
審定合格事項於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照時,主管機關應予認可,具法律拘束力。
Q5建照預審審查最重視什麼?
依第一項,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Q6預審辦法由誰訂定?
依第三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訂定項目、程序與收費基準。
Q7建照預審怎麼申請?
評估複雜度 → 委託建築師依預審辦法備件 → 向主管機關申請繳費 → 取得審定書 → 六個月內申請建照。
Q8預審通過後多久要申請建照?
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逾期審定失效。
Q9預審費用怎麼算?
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的收費基準,按案件複雜度分級收取。
Q10怎麼確保預審拘束力日後能主張?
保留審定合格書,並可將第二項「應予認可」寫進與建築師的合約作為依據。
Q11預審 vs 直接申請建照差在哪?
預審事前確認、有六個月拘束力,適合複雜案;直接申請一次送審,複雜案易退件。
Q12建照預審和台灣的建築確認流程差在哪?
預審是自願性事前審查並具拘束力;一般建照審查是必經的核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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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預審(第34條之1) | 直接申請建照(第30條) |
|---|---|---|
| 申請時點 | 正式申請建照前 | 備齊文件直接送件 |
| 法律拘束力 | 審定事項六個月內應予認可 | 無事前拘束,依審查結果核駁 |
| 適合案件 | 複雜、敏感區位、有法令疑義 | 單純、法令明確 |
| 退件風險 | 事前釐清,降低反覆退件 | 複雜案件易被退多次 |
| 額外成本 | 多一筆預審費用與時間 | 無預審費但退件成本高 |
預審(第34條之1)
- 申請時點
- 正式申請建照前
- 法律拘束力
- 審定事項六個月內應予認可
- 適合案件
- 複雜、敏感區位、有法令疑義
- 退件風險
- 事前釐清,降低反覆退件
- 額外成本
- 多一筆預審費用與時間
直接申請建照(第30條)
- 申請時點
- 備齊文件直接送件
- 法律拘束力
- 無事前拘束,依審查結果核駁
- 適合案件
- 單純、法令明確
- 退件風險
- 複雜案件易被退多次
- 額外成本
- 無預審費但退件成本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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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1026 增訂)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查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預審辦法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建造執照預審之有關規定,俾使主管建築機關得事先將有關法令之適用疑義預為澄清,消弭弊端,並縮短申領建照時間。又因建築物特別重視結構安全問題,故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0920506 修正)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文字「(局)」,以符實際。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建造執照預審辦法之內容,使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 審定名詞
增訂建造執照預審之有關規定,俾使主管建築機關得事先將有關法令之適用疑義預為澄清,消弭弊端,並縮短申領建照時間。又因建築物特別重視結構安全問題,故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文字「(局)」,以符實際。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建造執照預審辦法之內容,使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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