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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34 條

  1.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2. 2.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3. 3.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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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建照只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Q · 主管機關核發了建照,是不是代表房子全部都審查過了?

依建築法第34條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只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結構安全、設備配置、施工細節)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因此核發建照不等於全面審查通過;簽證項目出問題,依法應追究簽證的建築師,而非主管機關。特殊結構或設備並得委託專家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白話解讀

政府其實只審查申請案的一部分,其餘都靠建築師那枚簽證印章承擔法律責任。這條改變了整個建管體系的責任結構:主管機關只就「規定項目」做形式審查,其餘的結構安全、設備配置、施工細節,全部由建築師和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師那枚章蓋下去的瞬間,就是把法律責任挑在自己肩上。新買的房子如果結構出問題,律師第一個問你的不是「告建商嗎」,而是「建築師是誰」。因為依本條的權責分工,簽證項目出事建築師不能推託,主管機關也不能背鍋。這不是行政上的責任分擔,是法律上的責任轉移。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34條為建築管理之權責分工規範,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僅就規定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特殊結構或設備得委託或指定具學識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藉此區分行政審查責任與專業簽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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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屋結構出問題,我該告誰?

第一個追究的對象是簽證的建築師,他依本條第一項要為規定項目以外的簽證項目負責。同時可對建商主張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對營造廠主張施工過失。建築師有強制責任保險,實務上保險公司會出面協商。訴訟前先取得執照副本,找出當初的建築師事務所,比直接告建商速度快很多。

Q2主管機關核發了執照就代表房子沒問題嗎?

不代表。本條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只審規定項目,其餘簽證項目出問題不能找主管機關。規定項目與簽證項目的劃分,由內政部依第三項訂定的辦法明定。保留所有與建築師往來的書面紀錄,包含設計變更、簽證確認單,這些是日後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Q3建築法第34條是什麼?

建築法第34條規範建照審查的權責分工: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只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特殊結構得委託專家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Q4規定項目和簽證項目差在哪?

規定項目由主管機關形式審查並負審查責任,簽證項目由建築師專業負責並負法律責任,劃分標準由內政部訂定。

Q5什麼是建築師簽證責任?

建築師就簽證項目之專業內容負獨立注意義務,簽證不實或設計監造瑕疵致損害者須負責,不因建照核發而免除。

Q6建築法第34條的審查人員要什麼資格?

依第二項須大專相關系科畢業,或高考以上相當特考及格依法任用,並具三年以上工程經驗。

Q7房屋結構有問題要怎麼追究建築師?

調閱建造執照與簽證紀錄確認建築師 → 委託第三方鑑定 → 確認簽證範圍 → 對建築師、建商、營造廠一併提告。

Q8建築師簽證責任的賠償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修復費、重建費、財產減損)加遲延利息,並依民法侵權責任認定範圍,建築師責任保險常先協商分攤。

Q9怎麼查我家房子的建築師是誰?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調閱建造執照影本及簽證紀錄,承辦建築師事務所與姓名都載於執照與簽證文件。

Q10告建築師簽證疏失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加鑑定費(結構鑑定數萬至十餘萬)與律師費,依個案規模差異大。

Q11主管機關發了建照,出事能告政府嗎?

只能就規定項目主張主管機關違法核發,簽證項目出事屬建築師責任,告主管機關於法無據。

Q12結構出問題告建商還是告建築師?

兩者可並列:建商負承攬瑕疵擔保,建築師負簽證專業責任。結構安全議題上建築師往往是首要被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規定項目簽證項目
審查主體主管建築機關形式審查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
責任歸屬主管機關就審查行為負責簽證者就專業內容負法律責任
出事追究對象可主張主管機關違法核發直接追究簽證建築師/技師
劃分依據由內政部依第三項訂定規定項目以外之全部項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建築確認制度・指定確認検査機関による確認)
🇰🇷 韓國건축법(건축허가 및 건축사 설계·감리 책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 德國Landesbauordnungen / Musterbauordnung(Bauvorlageberechtigung・bautechnische Nachweise)
🇫🇷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permis de construire)+ contrôle technique(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 state licensing(architect/engineer seal, design professional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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