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4 條
-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 2.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 3.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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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建照只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Q · 主管機關核發了建照,是不是代表房子全部都審查過了?
依建築法第34條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工程圖樣只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結構安全、設備配置、施工細節)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因此核發建照不等於全面審查通過;簽證項目出問題,依法應追究簽證的建築師,而非主管機關。特殊結構或設備並得委託專家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白話解讀
政府其實只審查申請案的一部分,其餘都靠建築師那枚簽證印章承擔法律責任。這條改變了整個建管體系的責任結構:主管機關只就「規定項目」做形式審查,其餘的結構安全、設備配置、施工細節,全部由建築師和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師那枚章蓋下去的瞬間,就是把法律責任挑在自己肩上。新買的房子如果結構出問題,律師第一個問你的不是「告建商嗎」,而是「建築師是誰」。因為依本條的權責分工,簽證項目出事建築師不能推託,主管機關也不能背鍋。這不是行政上的責任分擔,是法律上的責任轉移。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34條為建築管理之權責分工規範,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僅就規定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特殊結構或設備得委託或指定具學識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藉此區分行政審查責任與專業簽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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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34條是什麼?▾
規範建照審查的權責分工,主管機關只審規定項目,其餘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Q2建照核發代表房子沒問題嗎?▾
不代表。主管機關只就規定項目形式審查,簽證項目出事不能找主管機關。
Q3房屋結構出問題告誰?▾
第一個追究的是簽證的建築師,同時可對建商主張瑕疵擔保、對營造廠主張施工過失。
Q4規定項目和簽證項目差在哪?▾
規定項目由主管機關形式審查,簽證項目由建築師專業負責,劃分標準由內政部訂定。
Q5建築師簽證要負什麼責任?▾
簽證項目出問題建築師須負專業與民事侵權責任,無法推給主管機關。
Q6特殊結構建築誰來審?▾
依第一項後段得委託或指定具該學識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Q7審查人員要什麼資格?▾
依第二項須大專相關系科畢業或高考以上及格,依法任用並具三年以上工程經驗。
Q8規定項目由誰決定?▾
依第三項,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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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規定項目 | 簽證項目 |
|---|---|---|
| 審查主體 | 主管建築機關形式審查 | 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 |
| 責任歸屬 | 主管機關就審查行為負責 | 簽證者就專業內容負法律責任 |
| 出事追究對象 | 可主張主管機關違法核發 | 直接追究簽證建築師/技師 |
| 劃分依據 | 由內政部依第三項訂定 | 規定項目以外之全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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