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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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3 條規定建照審查一般 10 日、複雜案件最長 30 日內完成,逾期得提怠為處分訴願。
Q · 建照送件後,主管機關可以拖多久?
依建築法第 33 條,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 10 日內應審查完竣,合格即發照;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逾期未作為,申請人可依訴願法第 2 條對「怠為處分」提起訴願。補件期間不計入(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3 項),但口頭補件不停止計時。
白話解讀
申請書送進去的那一刻,主管機關的計時器就開始倒數。10日內審查完竣是法定義務,最長30日是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案件的天花板。超過就是行政怠慢,不是「政府本來就慢」。但90%的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被建管課說「再等等」就乖乖等。知道的人在第11天就能發函催辦,知道得更深的人會直接針對怠為處分提訴願。這條法律本質上是政府對自己的時間承諾。承諾在那裡,但只對「知道有這個承諾的人」生效。不知道的人,就是用自己的耐心去支付政府的拖延成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3 條為建造執照審查的法定處理期限規範:明定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書件起 10 日內應審查完竣,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案件得延長至最長 30 日,逾期構成行政程序上得救濟的怠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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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照審查要多久?▾
一般案件 10 日內、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最長 30 日。
Q2建照拖很久沒下文怎麼辦?▾
第 11 天起發書面催辦函引用本條時限,逾期可依訴願法第 2 條提怠為處分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10d | complex_30d |
|---|---|---|
| 適用案件 | 一般建造/雜項執照 | 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 |
| 審查上限 | 10 日 | 30 日(絕對上限) |
| 延長要件 | — | 須主管機關書面認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6 条(建築確認,建築主事の審査期間)
🇫🇷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R.423-23(délai d'instruction du permis de constru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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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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