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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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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3 條規定建照審查一般 10 日、複雜案件最長 30 日內完成,逾期得提怠為處分訴願。

Q · 建照送件後,主管機關可以拖多久?

一般10日、複雜30日,逾期可追責

依建築法第 33 條,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 10 日內應審查完竣,合格即發照;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逾期未作為,申請人可依訴願法第 2 條對「怠為處分」提起訴願。補件期間不計入(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3 項),但口頭補件不停止計時。

白話解讀

申請書送進去的那一刻,主管機關的計時器就開始倒數。10日內審查完竣是法定義務,最長30日是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案件的天花板。超過就是行政怠慢,不是「政府本來就慢」。但90%的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被建管課說「再等等」就乖乖等。知道的人在第11天就能發函催辦,知道得更深的人會直接針對怠為處分提訴願。這條法律本質上是政府對自己的時間承諾。承諾在那裡,但只對「知道有這個承諾的人」生效。不知道的人,就是用自己的耐心去支付政府的拖延成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3 條為建造執照審查的法定處理期限規範:明定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書件起 10 日內應審查完竣,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案件得延長至最長 30 日,逾期構成行政程序上得救濟的怠為狀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叫我補件,10日的計時器是不是重新計算?

不是重新從頭算。補件通知必須書面,補件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但補件完成後計時器繼續走,不是歸零重算。內行人提示:口頭叫補件不能停止計時,要求對方出具書面補件通知並註明日期,這份文件就是日後爭議的關鍵證據。

Q2已經逾期了,我可以告主管機關嗎?

可以。對應作為而不作為可提訴願(訴願法第2條),訴願不成可提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實務上多數機關收到催辦函就會加速,真正走到訴願的不多。先發書面催辦函留紀錄,再走訴願贏面更大。

Q3建照審查要多久?

一般案件 10 日內、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最長 30 日,這是法定上限不是參考值。

Q4什麼是『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或結構特殊的建築物,須機關書面認定,認定後才適用 30 日延長。

Q5什麼是怠為處分?

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視同行政處分,得提訴願。

Q6建照10日和30日差在哪?

10 日是一般案件、30 日是複雜案件的絕對上限,差別在是否經書面認定為複雜。

Q7建照拖很久沒下文怎麼辦?

第 11 天起發書面催辦函引用本條時限,要求書面回應並留存紀錄。

Q8建照逾期怎麼提訴願?

依訴願法第 2 條對怠為處分提訴願,自應作為期間屆滿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Q9補件後審查期限怎麼算?

補件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行政程序法51條3項),補件完成後計時繼續,不歸零。

Q10怎麼證明機關已逾期?

保留送件收件日期證明、書面催辦函與機關回函,補件須有書面通知才停止計時。

Q11建築法33條 vs 行政程序法51條哪個適用?

建築法第 33 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為一般處理期間的補充。

Q12口頭補件 vs 書面補件效力差在哪?

只有書面補件通知才能將補件期間排除於處理期間外,口頭叫補件不停止計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10dcomplex_30d
適用案件一般建造/雜項執照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
審查上限10 日30 日(絕對上限)
延長要件須主管機關書面認定

general_10d

適用案件
一般建造/雜項執照
審查上限
10 日
延長要件

complex_30d

適用案件
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
審查上限
30 日(絕對上限)
延長要件
須主管機關書面認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6 条(建築確認,建築主事の審査期間)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R.423-23(délai d'instruction du permis de constru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報請勘驗,擅自繼續施工者,得對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以下罰鍰。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劃時指定之,由承造人按時報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前項勘驗,應自報請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公眾名詞
(0271216 制定)

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報請勘驗,擅自繼續施工者,得對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以下罰鍰。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劃時指定之,由承造人按時報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前項勘驗,應自報請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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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