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路外停車場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96年12月11日府交停字第0960287062號函辦理。
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2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第 3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 4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CC 之機車(含「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三、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車場之停車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內政部營建署(以上不含附件)、各直轄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不含臺中市政府)、福建省各縣政府 、本部運輸研究所、技監室、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路政司(以上含附件) 附件: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 85號
主旨
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汽缸排氣量550 立方公分以上 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路 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部96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0960011770號書函。
二、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 ”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示在案(如附件)。旨揭所詢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停放乙節,得參照上開函示說明辦理。至於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署建築管理組 附件:內政部營建署 93.10.28.營署建管字第0九三二九 一七五四二號函
主旨
關於函詢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 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及其 管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府建使字第093017905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次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實及貴府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另按「......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所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明定,是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各區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署建築管理組、本署建築管理組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