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