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1 條(申請書內容)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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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1 條規定建造執照申請書應載明起造人、設計人、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七項。
Q · 建照申請書到底要寫哪些東西?
依建築法第 31 條,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須載明七項:一、起造人姓名年齡住址(法人填名稱及事務所);二、設計人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及兩者百分比;五、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七項任一缺漏或設計人非合格建築師,主管機關得退件,案件須重跑流程。
白話解讀
蓋一棟房子在你眼裡是工程,在主管機關眼裡是七項資料。起造人姓名年齡、設計人證書字號、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看似行政表格,每一項都是日後權責的錨點。設計人簽章那一欄是最常被人忽略卻最致命的地方:如果簽的人沒有建築師證照,整份申請書直接無效,案子要從頭來。工程概算這一項,建商常常故意寫得模糊,因為這個數字會牢牢綁住後續所有的追加。你今天看不懂這七項,就把全部的判斷權交給建築師和建商。你看懂了,這份申請書就是你檢查工程的第一張地圖。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1 條為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之申請書法定應載事項規範,要求申請書完整揭露「誰起造、誰設計、蓋在哪、多大、做什麼用、花多少、蓋多久」七項基本資訊,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建築許可的最低門檻與後續權責認定的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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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設計師說我可以簽,建築師後面掛名就好,這合法嗎?▾
不行。第31條第2款明文要求設計人有證書字號和簽章,意思是設計人本身必須是合格建築師。實務上的「借牌設計」是建築師法第45條的懲戒事項,被抓到建築師會被停業甚至撤銷證書。你掏錢請的「設計師」如果不是建築師,他畫的圖必須由真正的建築師重新審核並簽證才有效,這筆錢通常要你出。
Q2工程概算填越低,是不是越容易過?▾
短期可能過,但這個數字會變成綁住你的繩子。建管機關通常不會因概算高低而否准,但這個欄位後續會被建商當作追加費用的依據:每次變更都以「超出原概算」為由開帳單。要求建商在合約裡寫明「以核准之概算為總價上限」,比建照申請書上的數字更有約束力。
Q3建照申請書要寫什麼?▾
依建築法31條共七項:起造人、設計人(含證書字號簽章)、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缺一不可。
Q4什麼是起造人?▾
出資興建並以自己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者;法人起造須載明名稱及事務所地址,是工程權責的核心主體。
Q5工程概算是什麼?▾
申請建照時對工程造價的概略估算,後續常被建商援為「超出原概算」追加費用的比對基準。
Q6設計人簽章那一欄是什麼意思?▾
設計人須為合格建築師並載明證書字號親自簽章,連動建築法34條的簽證責任。
Q7建照申請書怎麼填才不出錯?▾
確認起造人身分→核對設計人建築師資格→備齊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合約定上限→設定建築期限→送件留影本。
Q8怎麼確認設計人是合格建築師?▾
要求提供建築師證書字號並比對建築師公會名冊,避免無照助手代簽導致申請書效力瑕疵。
Q9建照退件後要怎麼處理?▾
依通知改正事項補正後送復審;對不予核准處分不服,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Q10建照申請大概要花多少錢?▾
規費依建築法29條由地方規定(按造價或面積計),另有設計監造建築師酬金,依工程規模差異大。
Q11建造執照 vs 雜項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針對建築物,雜項執照針對招牌、圍牆、廣告塔等雜項工作物,兩者申請書同樣適用31條七項。
Q12設計人和監造人是同一個人嗎?▾
可同可不同。31條規範的是設計人;監造人責任另見建築法第34、56條,實務上常由同一建築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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