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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31申請書內容

快速跳轉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1 條規定建造執照申請書應載明起造人、設計人、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七項。

Q · 建照申請書到底要寫哪些東西?

七項:起造人、設計人、地址、面積、用途、概算、建築期限

依建築法第 31 條,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須載明七項:一、起造人姓名年齡住址(法人填名稱及事務所);二、設計人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及兩者百分比;五、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七項任一缺漏或設計人非合格建築師,主管機關得退件,案件須重跑流程。

白話解讀

蓋一棟房子在你眼裡是工程,在主管機關眼裡是七項資料。起造人姓名年齡、設計人證書字號、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看似行政表格,每一項都是日後權責的錨點。設計人簽章那一欄是最常被人忽略卻最致命的地方:如果簽的人沒有建築師證照,整份申請書直接無效,案子要從頭來。工程概算這一項,建商常常故意寫得模糊,因為這個數字會牢牢綁住後續所有的追加。你今天看不懂這七項,就把全部的判斷權交給建築師和建商。你看懂了,這份申請書就是你檢查工程的第一張地圖。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1 條為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之申請書法定應載事項規範,要求申請書完整揭露「誰起造、誰設計、蓋在哪、多大、做什麼用、花多少、蓋多久」七項基本資訊,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建築許可的最低門檻與後續權責認定的錨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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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設計師說我可以簽,建築師後面掛名就好,這合法嗎?

不行。第31條第2款明文要求設計人有證書字號和簽章,意思是設計人本身必須是合格建築師。實務上的「借牌設計」是建築師法第45條的懲戒事項,被抓到建築師會被停業甚至撤銷證書。你掏錢請的「設計師」如果不是建築師,他畫的圖必須由真正的建築師重新審核並簽證才有效,這筆錢通常要你出。

Q2工程概算填越低,是不是越容易過?

短期可能過,但這個數字會變成綁住你的繩子。建管機關通常不會因概算高低而否准,但這個欄位後續會被建商當作追加費用的依據:每次變更都以「超出原概算」為由開帳單。要求建商在合約裡寫明「以核准之概算為總價上限」,比建照申請書上的數字更有約束力。

Q3建照申請書要寫什麼?

依建築法31條共七項:起造人、設計人(含證書字號簽章)、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建築期限,缺一不可。

Q4什麼是起造人?

出資興建並以自己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者;法人起造須載明名稱及事務所地址,是工程權責的核心主體。

Q5工程概算是什麼?

申請建照時對工程造價的概略估算,後續常被建商援為「超出原概算」追加費用的比對基準。

Q6設計人簽章那一欄是什麼意思?

設計人須為合格建築師並載明證書字號親自簽章,連動建築法34條的簽證責任。

Q7建照申請書怎麼填才不出錯?

確認起造人身分→核對設計人建築師資格→備齊地址面積用途→工程概算合約定上限→設定建築期限→送件留影本。

Q8怎麼確認設計人是合格建築師?

要求提供建築師證書字號並比對建築師公會名冊,避免無照助手代簽導致申請書效力瑕疵。

Q9建照退件後要怎麼處理?

依通知改正事項補正後送復審;對不予核准處分不服,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Q10建照申請大概要花多少錢?

規費依建築法29條由地方規定(按造價或面積計),另有設計監造建築師酬金,依工程規模差異大。

Q11建造執照 vs 雜項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針對建築物,雜項執照針對招牌、圍牆、廣告塔等雜項工作物,兩者申請書同樣適用31條七項。

Q12設計人和監造人是同一個人嗎?

可同可不同。31條規範的是設計人;監造人責任另見建築法第34、56條,實務上常由同一建築師兼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6条(建築確認の申請)
韓國건축법 제11조(건축허가)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 R.431-5 et suivants(contenu de la demande de permis de constru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建築工程之場所,應有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火險之設備。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劃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有礙公共交通者。   四、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與核定計劃不符者。   六、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頒行之命令者。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 法人名詞
(0271216 制定)

建築工程之場所,應有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火險之設備。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劃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有礙公共交通者。   四、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與核定計劃不符者。   六、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頒行之命令者。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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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31 條規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