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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8 條(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
  2.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3.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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