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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8 條(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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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
  2. 2.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3. 3.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深度解讀

消防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資格要求和申請程序。根據該條款,國民通過消防設備師考試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的人可以擔任消防設備師,同樣,通過消防設備士考試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的人可以擔任消防設備士。如果希望取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書及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並送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擁有專業的知識和技能,能夠有效地負責消防設備的安裝、維修和管理。 參考資料:《消防法》(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ch.aspx?pcode=L003001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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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