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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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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4-2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由過半數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之後,才能發起組織。然而,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就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fa.gov.tw/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110年7月1日修正立法部電子法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11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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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2 條規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