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4-2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由過半數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之後,才能發起組織。然而,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就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fa.gov.tw/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110年7月1日修正立法部電子法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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