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軍醫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本局設醫務管理處、醫務計畫處、醫療保健處、藥政管理處、衛勤整備處、主計室等單位,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細則依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軍醫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本局設醫務管理處、醫務計畫處、醫療保健處、藥政管理處、衛勤整備處、主計室等單位,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