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聘雇人員獎懲及休假適用有關軍職人員之規定。
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應遵守軍中一般法令,對公務並應保守秘密,至解除聘僱後亦同。
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軍事學校聘任教員依教育部現行有關教職員法令規定辦理,本規則不適用之。
本規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