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我們論述以下法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規定,在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辦理臨時性工作時,如果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可以在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而在業務終止時,國防部及相關單位有權自行解除聘僱,並不適用該規則的其他條款。 參考資料: -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經2016年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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