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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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