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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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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我們論述以下法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規定,在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辦理臨時性工作時,如果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可以在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而在業務終止時,國防部及相關單位有權自行解除聘僱,並不適用該規則的其他條款。 參考資料: -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經2016年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60003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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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