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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章 考成

§ 14–163

14
聘雇人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由聘雇單位就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15
聘雇人員年度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16
聘雇人員年終考成結果,權責單位應依據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