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四 節 陸 (地) 圖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陸 (地) 圖分配
聯勤第四○一廠或其他製圖機構生產新圖,應隨時填列成圖交庫呈報證明單,格式如附表 (二六) ,通知陸軍補給署轉交陸軍圖庫辦理接運,並副知聯勤測量署及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便分配及督導接運。
陸 (地) 圖分配依左列規定: 一、陸軍圖庫對接收新圖之分配,依已核定之軍圖需求量及配賦基準辦理。 二、核發地圖單位,於接到出廠地圖之目錄表通報後,應即考慮所屬單位任務,並檢討其存量,參照配賦標準及年度需求,訂定地圖分配計畫,交由補給單位辦理地圖分配,如無補給單位由情報部門執行。 三、軍圖分配應極力避免各級存有過多不適用地圖,以免影響行動,增加管理困難。各管制單位,應隨時瞭解其存量情形,適時調整分配,注意審核申請,力求節約,減少浪費。 四、作戰用圖之分配,由作戰計畫單位依據任務要求,衡量狀況,決定分配時機、對象、地點、種類、數量等,依本章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綿密策定分配計劃,呈報上級核定分配。 五、使用單位於接到地圖分配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辦理領用手續,隨即轉發至最低階層,攜帶使用,並將舊版次圖彙繳就近圖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