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各單位對海圖之貯存,應將軍密海圖與一般參考圖、普通航行海圖分開,並依照海軍海洋測量局編定存檔號碼順序分區妥存。
海軍各艦艇隊司令部,依照「海軍軍圖工作檢查表」,格式如附表 (三十五) 之規定,對所屬艦艇之軍圖管理工作列為固定校閱項目,經常檢查,海軍各單位之軍圖管理工作成效,列為每年校閱項目,評定成績。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海圖之版權屬於海軍總部,任何公私機構非經同意,不得翻印及發售。國內外商、漁業及民間需求之普通航海用圖應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委託合格之民間單位代售或刊印,其價格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建議海軍總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