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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