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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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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77 條,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在辦理海圖移交時,有以下的規定: 1. 應切實依照「海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 2. 將登記簿及存圖交接給任主官,並在移交紀錄頁簽章。 3. 若有不符情況發生,卸任主官應在備考欄註明並蓋章,然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 4. 如果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並且造成海圖短缺,則卸任主官需負責。 5. 如果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和簽章,卸任主官應在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海圖的移交和存量清點的準確性。如果有不符情況發生,卸任主官需將此情況記錄下來並通報海軍總部。若卸任主官或接任主官不履行相應的移交責任,將會負責任海圖短缺的結果。詳細的規定和程序應參考相關的法規及官方文件。 參考資料: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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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77 條規定:「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