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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五節 陸 (地) 存量管制

§ 61–666

61
地圖存量管制,分左列兩種: 一、補給管制-係指申請獲得及計畫需求,由情報部門負責。 二、儲存管制-係指各級領存保管轉發等之地圖管制,由補給部門負責。
62
補給管制單位應根據軍圖需求計畫,及軍圖配賦基準表作為分配所屬地圖之依據。
63
儲存管制單位,應設置軍圖存量卡,將所屬單位申請領入轉發註銷移交接收等軍圖,列入帳卡,以作儲存管制之依據,其帳卡格式及記載說明如第六節各條之規定。
64
戰備用圖,每幅儲存之標準,由陸軍總部依任務狀況,適時擬定需求,依作戰計畫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定,以行政命令交付運屯,作存量管制之依據,並由陸軍補給署執行,依作戰命令分發。
65
陸軍補給署應依據各軍圖補給庫站,軍圖收發紀錄表單或庫站存量報告,隨時查。如所存地圖,低於標準存量時,應函請情報署呈報國防部申請製印補充,格式如附表 (二七) 。
66
各地區軍圖補給庫站存圖如有超量或缺圖時,應即填具軍圖調撥申請單,格式如附表 (二八) ,向陸軍補給署申請平衡調配,各有關管制單位亦應隨時監督檢查,以免影響庫存容量或供應中斷。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