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