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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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