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根據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21 條,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行為進行相應處理。如果民方機構方面的值機人員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電話時,也可以被檢舉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參考資料範例1:《中華民國國軍各機關部隊軍用電話綜合安全管理辦法(106年2月修正)》中之第21條有關監聽和處理違規行為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2:《中華民國國軍各機關部隊軍用電話綜合安全管理辦法(106年2月修正)》中的第7條明確規定了各機關部隊應該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長途電話進行監聽和抽查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