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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節 進口菸酒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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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進口菸酒
第 18 條
進口菸酒之
納稅義務人
,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 19 條
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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