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9條之規定,海關在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時,應按月份列出清單並送交該地區的主管稽徵機關作為備查。 作為參考,可以舉例來說明此規定的應用。例如,假設海關在某一個月份代徵了一定數量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據這條規定,海關應將這些代徵的金額及相關資料列在清單上,並將清單送交該地區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稅收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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