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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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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9條之規定,海關在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時,應按月份列出清單並送交該地區的主管稽徵機關作為備查。 作為參考,可以舉例來說明此規定的應用。例如,假設海關在某一個月份代徵了一定數量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據這條規定,海關應將這些代徵的金額及相關資料列在清單上,並將清單送交該地區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稅收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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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9 條規定:「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