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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三章 計稅單位

§ 11–122

11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12
酒及酒精均以公升為計稅單位;不足一公升者,按比例課徵。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