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