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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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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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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進口菸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2 月 25 日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進口菸酒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進口菸酒之
納稅義務人
,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 19 條
開啟 ›
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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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產菸酒
§ 13–17
下一節 →
第三節 帳簿憑證
§ 20
回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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