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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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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外,並應設置下列帳冊及憑證: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依各主要原料之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依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儲分別設立,並依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記載。 四、外銷免稅登記簿:依外銷免稅事項之出廠明細,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出廠日期、出廠送貨單號碼及銷案情形記載。 五、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依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別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載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六、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依菸酒加工為另一菸酒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之入廠、領用及銷情形記載。 七、包裝及容器使用登記簿:依各種菸酒包裝及容器之購進、使用及結存情形記載。 八、出廠送貨單:依出廠日期、收貨人、品名、規格、數量,並區分完稅、免稅、未稅移運,分別編字軌序號記載。
  2. 2.產製廠商原設置之帳冊憑證,具有前項各款帳簿憑證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3. 3.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簿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0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該設置和保存的帳冊和憑證。根據該條規定,產製廠商應該設置以下帳冊和憑證: 1.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和製造部門的領料、退料憑證等來記錄主要原料的進貨和使用情況。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的交班竣工報告表,以及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來記錄製成品的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情況。 3. 倉儲登記簿:設立不同的倉儲,並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成品等的收發情況。 4. 外銷免稅登記簿:根據外銷免稅出廠明細來記錄品名、規格、數量、出廠日期、出廠送貨單號碼和銷售情況。 5.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和相關倉儲、加工等的紀錄憑證,分別記錄退廠整理和改裝改製的情況,包括數量的變動。 6. 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根據菸酒加工為另一款菸酒的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用於加工的免稅原料)的入廠、領用和核銷情況來記錄。 7. 包裝及容器使用登記簿:根據不同種類的菸酒包裝和容器的購入、使用和結存情況來記錄。 8. 出廠送貨單:根據出廠日期、收貨人、品名、規格、數量,區分完稅、免稅、未稅移運,並編號記錄。 此外,若原設置之帳冊憑證符合上述帳簿和憑證的性質和功能,產製廠商可以列出對照表,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定後繼續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增減修正。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確實存在設置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帳簿和憑證的困難,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符合要求的產銷日記簿來替代。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法規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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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0 條規定:「產製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