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0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該設置和保存的帳冊和憑證。根據該條規定,產製廠商應該設置以下帳冊和憑證: 1.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和製造部門的領料、退料憑證等來記錄主要原料的進貨和使用情況。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的交班竣工報告表,以及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來記錄製成品的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情況。 3. 倉儲登記簿:設立不同的倉儲,並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成品等的收發情況。 4. 外銷免稅登記簿:根據外銷免稅出廠明細來記錄品名、規格、數量、出廠日期、出廠送貨單號碼和銷售情況。 5.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和相關倉儲、加工等的紀錄憑證,分別記錄退廠整理和改裝改製的情況,包括數量的變動。 6. 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根據菸酒加工為另一款菸酒的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用於加工的免稅原料)的入廠、領用和核銷情況來記錄。 7. 包裝及容器使用登記簿:根據不同種類的菸酒包裝和容器的購入、使用和結存情況來記錄。 8. 出廠送貨單:根據出廠日期、收貨人、品名、規格、數量,區分完稅、免稅、未稅移運,並編號記錄。 此外,若原設置之帳冊憑證符合上述帳簿和憑證的性質和功能,產製廠商可以列出對照表,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定後繼續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增減修正。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確實存在設置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帳簿和憑證的困難,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符合要求的產銷日記簿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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