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1 條規定了產製廠商在移存未稅菸酒至廠外專用倉庫時的程序。根據該規則,產製廠商需向倉庫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當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後,應通知產製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此規定針對未稅菸酒的移運也有相應的程序。產製廠商在移運未稅菸酒時,需逐次填寫出廠送貨單。當未稅移運的菸酒再次運出倉庫時,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款和菸品健康福利捐的申報和繳納。 參考資料:菸酒稅稽徵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5年9月1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