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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准設立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2.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菸酒,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其未稅移運菸酒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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