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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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