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3條的規定,產製廠商如果其包裝部門與生產部門不在同一個地方,並且需要將未繳納菸酒稅的菸酒進行運輸,則應該逐次自行填寫出廠送貨單。另外,所謂的包裝是指未與菸品或酒液直接接觸的包裝過程,並且設立包裝部門時,應首先向該處所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一個適用於這項規定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個菸酒生產廠商的包裝部門位於另一個地方,他們在將未繳納稅款的菸酒運送到包裝部門時,應該逐一填寫送貨單。此外,在設立包裝部門時,他們需要向該處所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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