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菸酒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菸酒品名、規格、數量、酒精成分、產製日期、菸酒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菸酒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4條,稽查人員在查獲違章案件時,應當場填寫違章案件報告表,詳細記載菸酒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菸酒的品名、規格、數量、酒精成分、產製日期、菸酒的來源以及違章事實等相關資訊。填寫完後,報告表需要讓菸酒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名,然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資料: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4條,稽查人員查獲一起違章案件,當場填寫了違章案件報告表,詳細載明了菸酒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菸酒的品名、規格、數量、酒精成分、產製日期、菸酒的來源以及違章事實等資訊。報告表交給菸酒持有人閱覽並簽名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照菸酒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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