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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