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44 條規定,公營事業在按照該辦法進行資產重估價後,仍需要根据審計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相關紀錄提交給審計機關。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44 條,公營事業在進行資產重估價之後,需要將相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審查。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營事業進行資產重估價的過程是符合適用法規的。透過將相關紀錄提交給審計機關,可以確保資產重估價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例如,如果一家公營事業決定進行資產重估價,根據辦法規定,在進行重估之後,該公司需要將重估的相關紀錄提交給審計機關進行審查。這樣可以確保該公司在進行資產重估價時的過程是符合法規要求的,有助於保護公眾利益和營利事業的運營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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