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六節 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2 月 22 日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六節 訴願及行政訴訟
§ 34–35
共 2 條
第 34 條
開啟 ›
(刪除)
第 35 條
開啟 ›
營利事業不服
審定
資產重估價值提
起訴
願及
行政訴訟
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上一節
第五節 複審
§ 32–33
回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