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据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5條規定,營利事業如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仍應按照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意味着在訴願和行政訴訟期間,營利事業需要按照原審定的價值來計算所得稅,而不是根據自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價值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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