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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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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5條規定,營利事業如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仍應按照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意味着在訴願和行政訴訟期間,營利事業需要按照原審定的價值來計算所得稅,而不是根據自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價值來計算。

  • 審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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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5 條規定:「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