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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一節 申請

§ 17–182

17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18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可。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