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