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