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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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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2 月 22 日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43–45
共 3 條
第 43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第 44 條
開啟 ›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第 45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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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處理
§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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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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