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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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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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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改正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2 月 22 日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三節 改正申報
§ 23–24
共 2 條
第 23 條
開啟 ›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
錯誤
時,得於接到
審定
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第 24 條
開啟 ›
營利事業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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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重估申報
§ 19–22
下一節 →
第四節 調查與審定
§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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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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