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在進行資產重估申報時,如果發現重估價值有錯誤,可以在接到稽徵機關的審定通知前,填寫相應的申報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改正。這表示營利事業有機會在申報過程中進行修正,以確保重估價值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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