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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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