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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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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在進行資產重估申報時,如果發現重估價值有錯誤,可以在接到稽徵機關的審定通知前,填寫相應的申報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改正。這表示營利事業有機會在申報過程中進行修正,以確保重估價值的準確性。

  • 錯誤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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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3 條規定:「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