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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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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得委託經財政部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會計師應依本辦法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負責辦理,就重估資產有關帳冊資料核點、複算,對於第十九條所規定之申報書表加以簽證,並向稽徵機關提出辦理資產重估報告書,敘明重估事實經過及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2條,營利事業可委託已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的會計師在辦理這項事務時,需要依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負責辦理,包括核點和複算有關的帳冊資料,簽證第19條所規定的申報書表,並向稽徵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報告書,詳述重估的事實和意見。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修訂日期107年02月2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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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2 條規定:「營利事業得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會計師應依本辦法與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