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價申報時,若已依照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延期申報,则不得再進行更正申報。這表示一旦營利事業已經展延申報期限進行了資產重估價申報,就無法再對申報內容進行更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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