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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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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於接到重估價申報後,應即指定專人進行調查,其有改正申報者,如係在審定通知書尚未發出前接到者,應併予調查。
  2. 2.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提示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備查,其未依限提示者,得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未補辦者,本年度不予重估。
  3. 3.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過多搬送不易者,稽徵機關認有必要或因營利事業之申請,得派員就地調查。
  4. 4.查審人員對重估資產之種類、數量,必要時得報經稽徵機關首長之准,實地盤點。
  5. 5.查審人員實地調查或盤點時,應出示身分及指定調查範圍之證明文件,依法令規定進行調查或盤點,不得越出範圍,並應就查得情況作成報告。
  6. 6.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簽證申報之案件進行調查時,除對所提供之簽證申報書表、資產重估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尚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限期補具查核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並備詢說明外,應就書面審查核定。但會計師屆期未提供帳簿文據或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時,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法規資料,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5條包含了以下六個項目: 1. 稽徵機關在收到資產重估價申報後,應立即指定專人進行調查,並在發出審定通知書前收到改正報告的案件,應併入調查範圍。 2. 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按照稽徵機關的要求,按時提供有關重估資產的年度帳冊文據以供查閱。如果未能按要求提供,稽徵機關有權通知限期補辦,若屆期仍未補辦,則當年度不予重估。 3. 對於有關重估資產的年度帳冊文據過多而不易移送的營利事業,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根據營利事業的請求,可以派員到該地進行調查。 4. 查審人員對於重估資產的種類和數量,必要時需要經稽徵機關首長的核准來進行實地盤點。 5. 在進行實地調查或盤點時,查審人員應該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指定調查範圍的證明文件,按照法規進行調查或盤點,不得超出範圍,並且應該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報告。 6. 稽徵機關在對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代表進行資產重估簽證申報的案件進行調查時,除了對提供的簽證申報書表、資產重估報告書和其他相關文件仍有疑問或認為需要核實的事項外,還可以向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在限期內補充查核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要求查閱帳簿文件和進行解釋。但是如果會計師在期限內未能提供帳簿文件或失去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出現其他無法通知的情況,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向該委託人處索取帳簿文件進行核實。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最新修訂:2001/12/28)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2001/08/1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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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5 條規定:「稽徵機關於接到重估價申報後,應即指定專人進行調查,其有改正申報者,如係在審定通知書尚未發出前接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