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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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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滅失,經檢具證明文件或因逾法定保存年限予以銷燬,而於重估申報時聲明有案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現有帳冊、決算報表及稽徵機關現有之資料,進行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6條的規定,營利事業若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使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滅失,或因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銷燬,並在重估申報時聲明有案者,稽徵機關應根據其現有的帳冊、決算報表以及稽徵機關現有的資料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6條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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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6 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滅失,經檢具證明文件或因逾法定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