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滅失,經檢具證明文件或因逾法定保存年限予以銷燬,而於重估申報時聲明有案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現有帳冊、決算報表及稽徵機關現有之資料,進行調查。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6條的規定,營利事業若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使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滅失,或因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銷燬,並在重估申報時聲明有案者,稽徵機關應根據其現有的帳冊、決算報表以及稽徵機關現有的資料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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