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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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