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7條,如果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時,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營利事業補送附表並設定期限,如果逾期未予補送,稽徵機關可以就已送之附表部分及相關的帳冊文據進行調查,並核定其重估價值。這意味著如果營利事業在申報時未提供完整的附表,稽徵機關有權要求營利事業補充相關資料,如果營利事業未能按時補送,稽徵機關則可以根據已經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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