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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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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7條,如果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時,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營利事業補送附表並設定期限,如果逾期未予補送,稽徵機關可以就已送之附表部分及相關的帳冊文據進行調查,並核定其重估價值。這意味著如果營利事業在申報時未提供完整的附表,稽徵機關有權要求營利事業補充相關資料,如果營利事業未能按時補送,稽徵機關則可以根據已經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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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7 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