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的解釋,營利事業在遇到天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時,如果無法在申報期限內辦理資產重估申報,則可以在事故結束後的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展期申報。展期申請只能申請一次,且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 《營業標準差異實施措施》第20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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