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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准展期申報。
  2.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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