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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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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准展期申報。
  2. 2.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解釋,營利事業在遇到天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時,如果無法在申報期限內辦理資產重估申報,則可以在事故結束後的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展期申報。展期申請只能申請一次,且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參考資料: 《營業標準差異實施措施》第20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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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0 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