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的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的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這意味著當資產發生重估時,營利事業需要調整其資產帳戶,將重估增值的差額記入其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中。 在此條款的第2項,提到未實現的重估增值不需要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如果經重估後的資產在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發生了轉讓、滅失或報廢的情況,則應將其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營利事業在某年度對其固定資產進行了重估,發現其價值增加了100萬元。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該營利事業應調整其資產帳戶,並將這100萬元的重估增值記入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中。如果在接下來的年度中,該營利事業將該固定資產轉讓,則這100萬元的重估增值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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