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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四 節 贈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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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贈與
第 60 條(國有財產之贈與辦法)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
贈與
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
核
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
不動產
,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
法人
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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